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,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,推动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培育发展新动力,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。今年8月29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,习近平主席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,10月1日开始实施。这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。
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,要求科技成果走出高墙大院,加快转为现实生产力,依靠成果转化使产业发展“无中生有”“有中生新”,创造新供给,推动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蓬勃发展。
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实施19年以来,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,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新要求。实现创新发展,亟须修订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,破除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,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创新政策、实践经验上升为稳定的制度,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各主体提供法律保障。
认真学习领会修订后的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的主要精神
修订后的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新增、调整了科技成果转化10个方面约30余项管理制度,合理平衡了国家、单位、个人等各方面利益,具有以下特征——
(一)坚持问题导向,解决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。
近年来,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突出的制度问题,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。例如,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;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、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,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;对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力度不够等。
针对上述问题,修正案重点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,改革科技成果处置、收益管理制度,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,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,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、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,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等。
(二)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,充分体现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。